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设立审批 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2018-02-02 15:01:28 【关闭】
摘要:

一、 适用范围

本服务指南规定了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设立审批的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和办理流程及相关办理内容。

本事项所适用对象是指个人或社会组织。

二、 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 审批依据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设立及相关管理工作的通知》(渝教民发〔20171号)。

四、 受理机构

重庆市永川区教育委员会

五、 决定机构

重庆市永川区教育委员会

六、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 申请条件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设立,按照《重庆市城乡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标准(2014)》《重庆市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基本标准(试行)》(渝教基〔201169号)等文件执行。

八、 禁止性要求

场地存在安全隐患、消防验收不合格不予审批。

九、 申请材料目录

1.申办报告。内容包括:举办者、负责人、拟定机构名称,培训地址,经费来源、数额及使用方法,培训对象,培训内容,培训目标,培训期限,培训形式,培训设施设备等。(原件1份)

2.资格证明材料。举办者为社会组织的,须提交机构信用代码证、及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报告和验资报告;举办者为个人的,需提交身份证、公安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个人征信报告;联合举办的还要提供合作协议,明确出资方式、出资数额、股权比例和各自权力、义务等。(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3.聘请人员资料。拟聘请的负责人、辅导人员、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书、资格证书等文件资料。(验原件,收复印1份)

4.学校章程。非营利性教育培训机构的章程,应按照新修改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意见相关要求制定;营利性培训机构的章程应按照《公司法》规定的要求制定,并载明培训项目、培训形式、招生对象与规模、办学资金的来源和性质、终止办学事由及善后处理方法等。(原件1份)

5.资产证明文件。举办者应提交相关资产和资金的验资报告及证明材料,提供初期办学经费应为货币资金,须及时开设培训机构培训管理专用存款账户。(验原件,收复印1份)

6.培训场地证明资料。自有产权的,提供房产证原件(收复印件),租赁场地的提供租赁合同和房产证原件;培训场地消防安全验收合格证明材料。(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7.其他资料。各种管理制度、合同样本、教学设备和图书购置证明、教学计划方案等。(复印件1份)

十、 办理基本流程

1. 举办者向区教委职成教育科提交申请;

2.职成教育科进行资料初审;

3.专家现场审核资料和场地;

4.拟文报委领导审批;

5.制作批复文件;

6.举办者到职成科领取批复文件办理民办教育许可证。

十一、 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不包含依法进行专家评审所需的10个工作日)。

十二、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三、 结果送达

现场领取

十四、 监督投诉渠道

投诉电话: 023-49851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