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审批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服务指南规定了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审批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和办理流程及相关办理内容。
本事项所适用对象是指自然人或社会组织。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设立及相关管理工作的通知》(渝教民发〔2017〕1号)规定:“区县教委负责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历教育学校、民办幼儿园和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审批”。
四、受理机构
重庆市永川区教育委员会
五、决定机构
重庆市永川区教育委员会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1.举办者为社会组织的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无不良诚信记录,总资产不少于200万元,净资产不少于1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超过50%。举办者为个人的应当热爱教育事业,有教育管理经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犯罪记录,个人总资产不少于100万元(其中货币资金不少于50万元)。
2.培训机构负责人应身体健康,熟悉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达到本科以上学历,具有一定学识和管理能力,无刑事犯罪或严重违规违法办学记录,有5年以上教育培训相关工作经历,年龄不超过67周岁。
3.举办者应有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培训学员不足50人的举办者提供的初期办学经费应不少于20万元;在培学员为50-100人的,举办者提供的初期办学经费应不少于30万元;在培学员超过100人的,举办者提供的初期办学经费应不少于50万元。
4.培训机构应有满足培训要求、符合消防安全及卫生标准的培训场地和教学用房,有满足培训教学需要的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生活及安全保障措施。办学场地面积最低不能低于200平方米,自有场地需取得房产证,且产权清楚。租赁场地的租期不低于3年。未经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的场所不得作为办学场所。
5.培训机构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职培训辅导员和管理人员并与员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6.培训机构应建立完善以下管理制度。章程、收费和退费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培训管理制度、劳动用工制度、安全稳定制度(含安全应急预案)。
八、禁止性要求
场地存在安全隐患、消防验收不合格不予审批。
九、申请材料目录
1.申办报告。内容包括:举办者、负责人、拟定机构名称,培训地址,经费来源、数额及使用方法,培训对象,培训内容,培训目标,培训期限,培训形式,培训设施设备等。(原件1份)
2.资格证明材料。举办者为社会组织的,须提交机构信用代码证、及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报告和验资报告;举办者为个人的,需提交身份证、公安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个人征信报告;联合举办的还要提供合作协议,明确出资方式、出资数额、股权比例和各自权力、义务等。(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3.聘请人员资料。拟聘请的负责人、辅导人员、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书、资格证书等文件资料。(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4.学校章程。非营利性教育培训机构的章程,应按照新修改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意见相关要求制定;营利性培训机构的章程应按照《公司法》规定的要求制定,并载明培训项目、培训形式、招生对象与规模、办学资金的来源和性质、终止办学事由及善后处理方法等。(收原件)
5.资产证明文件。举办者应提交相关资产和资金的验资报告及证明材料,提供初期办学经费应为货币资金,须及时开设培训机构培训管理专用存款账户。(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6.培训场地证明资料。自有产权的,提供房产证原件,租赁场地的提供租赁合同和房产证原件;培训场地消防安全验收合格证明材料。(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7.其他资料。各种管理制度、合同样本、教学设备和图书购置证明、培训计划方案等。(收复印件1份)
十、办理基本流程
1.举办者向区教委职成教育科提交申请;
2.职成教育科进行资料初审;
3.专家现场审核资料和场地;
4.拟文报委领导审批;
5.制作批复文件;
6.举办者到职成教育科领取批复文件。
十一、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不包含专家评审所需的时间)。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三、结果送达
现场领取
十四、监督投诉渠道
投诉电话:023-49851605
具体办理流程及相关表格请点击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