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变更、终止审批服务指南
一、 适用范围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二、 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 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章。
四、 受理机构
永川区教育委员会基础教育科406室窗口
五、 决定机构
重庆市永川区教育委员会
六、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 申请条件
1.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2.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3.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4.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①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的;
②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③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八、 禁止性要求
1.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
2.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
3.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
4.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
5.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
6.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
7.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
8.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
九、 申请材料目录
1.变更或终止报告。(原件1份,须盖上公章)
2.财务清算报告、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同意的会议纪要等。(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
3. 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
十、 办理基本流程
1.区教委基础教育科406室窗口申报,并初审;
2.拟批文送委领导审签,制作批复文件;
3. 区教委基础教育科406室窗口领取批文。
十一、 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不包含依法进行专家评审所需的时间)。
十二、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三、 结果送达
现场领取
十四、 监督投诉渠道
投诉电话:023-49851552
具体办理流程及相关表格请点击附件下载: